关于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开展境外投资业务的风险防范警示
各会员单位: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有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也有限制和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其中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一是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二是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三是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四是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五是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指导意见》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一是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二是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三是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四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五是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近年来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境外投资出现了非理性倾向,引起了市场和舆论的广泛关注。《指导意见》将此类境外投资纳入限制类,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实行核准管理,就是为了强化政策引导,提示企业审慎参与。这既是对企业海外投资的规范,也是对涉及参与海外投资咨询服务的企业和个人的规范。
随着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深刻变化,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开展海外投资咨询服务存在较好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故不论从国家金融安全稳定角度,还是从行业的特殊性的角度来出发,为保障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务必请全体会员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理性对待,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开展以移民进行海外购房等业务,做好移民咨询服务本身,切勿盲目扩大海外投资。
北京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协会
2017年8月21日

